每年4月30日之前,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都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CRA进行上一年的报税。理论上不仅要报在加拿大的全部收入,也需要报全球的所有收入,这其中包括海外租金或投资收益。比如在北京出租房子的租金收入,或者在香港的海外信托账户上的投资盈利等等。
但是很多新移民并不确定到加拿大定居后,在中国领取的退休金、养老金收入是否需要纳税,也就是说每年是否要向加拿大税务局报税。加拿大《金融邮报》作者Jamie Golombek近日专门撰文解释,并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了海外退休金相关的收入该如何报税的问题。
第一个案例是一位来自澳大利亚的移民,他是一名退休警员。他在1991年至2013年间,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警局服役。在职期间,他和雇主同时向当地一个政府雇员退休基金供款。
他于2013年1月退休,年底移民到加拿大。在退休时,他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一笔退休金,或者选择每两个星期领一笔退休金直至去世。当然一次性领取的话税率会高很多,实际拿到手的钱也会少很多,于是他选择了后者。
2015年当他向加拿大税务局(CRA)报税时,他如实申报了6.1万元海外退休金收入,不过申请减免这笔收入的税款。2016年7月,CRA拒绝了他的减免申请,并将这6.1万元计入2015年的应缴纳税的收入中。这位退休警员认为,他的退休金收入在澳洲支付账目报告中,是他的退休金“免税部分”。这笔钱是他的“个人税后向退休金计划供款”的回报,不应该被课税。
而根据加拿大的《收入税法》(Income Tax Act),包括外国退休金在内的退休金收入,均被视为应课税收入。税务法庭上,法官判定这位退休警员的该笔澳州退休金收入不能获减免。
第二个案例的当事人是一名来自哥伦比亚的前政府公务员。
他于2007年来到加拿大,之后成为永久居民。2014年起,他开始收到哥伦比亚政府的退休福利。在2014年和2015年报税时,他申报了分别是7万元和2.4万元的退休福利收入,同时申请税务减免。
但是CRA拒绝他的减免申请,认为他的海外退休金收入应该在加拿大报税。这位前公务员于2017年提告到税务法庭,结果仍然是败诉。法庭判定,根据加拿大与哥伦比亚的双边税收协议,纳税人的居住国有权对他的哥伦比亚退休福利金征税。
这名前政府官员表示不服,于2019年初向联邦上诉法庭提出上诉,指税务法庭对两国税收协定的解释和分析错误。但是上诉法院再次判定其败诉,上诉法庭认定,两国的税收协定清楚说明,纳税人的居住国有权收税,即使是海外政府退休金的收入也包括在内。
上述的两个案例清楚的告诉新移民,无论你的海外养老金、退休金是否是免税的,在加拿大都极有可能被二次征税,因为其免税条例只适用于原居住国而不适用于加拿大。
或许这也是万税之国最可怕的地方:辛勤工作、积极努力生活的人们被不分青红皂白的收税,而游手好闲,吸毒、靠低保救济过活的难民却逍遥自在!作为新移民,如何合理的节税、避税是摆在眼前的一个最重要的加拿大生活方式!